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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94方案”购房引发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3-12-16    作者:110网律师
94方案”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上海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按 94 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关于该法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上海市高院出具了问题处理意见: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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