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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从窗户掉下,房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3-12-14    作者:刘晓斌律师
 2011年8月20日,蒋某芳的小孩从租房的4楼窗户掉下,当场死亡。本律师受蒋某芳委托,代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实地测量,涉案房屋从地面到窗户窗台只有87.5厘米,且窗户没有安装防护措施,高度没有达到国家规定90厘米的高度,存在安全隐患。经调解,房东拒绝赔偿。起诉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该涉案房屋蒋某芳有租住,且不能证明小孩系从案涉房屋窗户掉下为由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原来蒋某芳系同其妹妹蒋某芳2一起租住该房屋,为图省事,他们在租房合同上签名为蒋芳,从而存在租房合同的签名与其身份证不相符合的情况。为打赢二审,本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租房合同上的签名蒋芳系蒋某芳本人亲笔所写。本律师还申请同住在租房隔壁的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蒋某芳的小孩同其妹妹同住涉案的房屋;申请法院调取公安局在案发后进行实地取证的指纹、脚印等证据,从而证明小孩确实是从涉案房屋窗户掉下。经过二审唇枪舌战,终于得以改判,判处房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明了事实真相,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当事人的赞誉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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