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与刘某为多年夫妻,2008年7月,王某驾驶汽车与赵某相撞,王某当场死亡,赵某重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赵某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要求刘某赔偿,刘某拒绝,称交通事故由丈夫王某造成,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刘某应否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刘某应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死亡,其妻刘某应在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