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幵发商申请破产,施工单位和购房者争抢优先权
发布日期:2013-12-07    作者:110网律师
                     幵发商申请破产,施工单位和购房者争抢优先权
     【案情】上海某房产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由沪港两家公司共同投资组 建。此后,房产公司经营起一栋外销内资公寓和一栋外销商办楼中心。公寓在 1999年底销售完毕且全部入住,商办楼中心却自1995年底结构封顶后停滞下 来。而其屮的31套房屋已经预售。
     1998年,房产公司的沪港投资双方同意将商办楼中心3000多平方米的房 产为宁波某集团提供了抵押担保。拘保的内容是宁波集团公司委托厦门某公司 进口蛋氨酸的业务。作为提供担保的条件,宁波方承诺将1500余万元资金汇 人房产公司的账户。但是,港方在签订合同时,擅自在蛋氨酸委托进口协议之 上扩大了担保范围,增加了豆粕购销协议这项新业务。而宁波集团既没有完成 这两项协议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将承诺的资金汇入房产公司的账户。这就导致 房产公司的在建房屋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商办楼中心52. 2%约1.68万 平方米的房地产被拍卖,造成房产公司直接损失达9800余万元。
陷人困境的房产公司资不抵债,于是向法院申请破产。经过资产清理,房 产公司破产资产总额为305〗万余元,经过拍卖变现后为2965万余元。而目前 房产公司的债权人主要是购房者和工程建造者。其中,预售商办楼中心的债权 人就有25家,其中包括31户业主,债权合计2547万余元;工程建造者等9 家单位申报的债权合计更达到5252万余元。
在申报债权过程中,作为商办楼中心承包方工程款的债权人,上海某建筑 工程公司提出,根据我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被房产公司拖欠 的工程款,应该在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而作为购房者也要求优先受偿,理由是购房者的利益是属于生存利益,而 承包方的利益属于经营利益,两者相比,自然应该是生存利益优先于经营 利益。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采取了一律“均分”的办法,破产资产去掉破产费用后, 所有债权人按照同样的比例公平清偿。最后的清偿比例是30. 9922%。也就是 说,购房者仅收回了大约3成的已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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