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了《免交保险承诺书》,还能要求公司缴纳保险吗?
常卫东律师简介:
人民调解员 《劳动午报》法律顾问
《劳动午报》特聘法律专家 《常律师信箱》专栏首席答疑律师
员工签了《免交保险承诺书》,还能要求公司缴纳保险吗?
昨日接到当事人咨询,入职公司时,公司要求其签署了一份《免交保险承诺书》,大致内容是公司将应交保险的部分金额随工资按月发放,员工承诺不要求公司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强制性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强制缴纳,任何基于“自愿”或“友好协商”下签署的关于免除缴纳社保义务的文书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也都无法取代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商业保险和“协商”放弃社会保险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在面临员工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还可能因此承担更多的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该法设定了企业对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并规定了违反后的各种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及时调整经营战略,积极履行企业社保义务,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人才吸引力。作为劳动者,亦应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险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是一时性的、短暂阶段性的补偿,而是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的公益制度,劳动者群体应以长远的眼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社保制度,与社保政策相一致,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小利而与公司、企业协商不予缴纳保险丧失长远的保障利益。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予缴纳的保险,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并承担应由自己负担的部分,故而,强化社保及时缴纳观念至关重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