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恋爱期间所购房产的权属,法院参照双方的预告登记权利人
争议恋爱期间所购房产的权属,法院参照双方的预告登记权利人
【案情】朱女士与宁先生于2002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7月,两 人作为买方向开发商预购商品房一套,作结婚之用,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宁先 生。后双方感情不和终止了恋爱关系。为了彻底结束过去,两人都同意把房屋 卖掉。于是,王小姐和宁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征得了原开发商的 同意。但问题时,朱女士和宁先生对该商品房的权属份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朱女士认为,购买该房屋时其出资为总房价的二分之一,故应视为双方各 享有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而宁先生认为购买该房屋时,朱女士未出资,对该 房屋权属不应享有份额。
2003年11月5日,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 一产权。
【审理I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争议房屋属于宁先生所有。
【评析】
婚姻关系包含了因两性结合形成的特定人身关系,以及由此派生出的财产 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财富在婚姻中占有的比重逐渐 加大,尤其在房地产方面,婚姻双方有关房地产的争议、纠纷呈逐年上升趋 势。房地产纠纷发生时,通常会因婚姻双方关系的差异,导致不同的处理结 果。通常的情况是,男女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出于各种原因,购房 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两人后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此时,一方 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明 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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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 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登记 公示为确定权属的方式。
就本案而言,该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宁先生,朱女士只有在提供充足的 证据证明购房时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宁先生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 朱女士的主张。而现实情况是,朱女士用现金支付房款,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 明上述情况,因此,朱女士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提醒大家:实践中,有不少人以结婚为借口,骗取对方购房,并将自己作 为产权人登记,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 产。因此,遇到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结婚前提条件的情况时,应当有足够的警 惕,小心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