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只有正确选择融资方式来筹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企业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而由于集资渠道的多样性,因此一些企业的集资方式(如向本企业职工集资)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如何在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和取得有限的资金以支持企业发展是现代社会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本文只要在于给集资的企业提供一些规避陷入非法集资风险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方法。
规避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主要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来,该《解释》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如果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释》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意思就是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时主观上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解释》中可以看出,需要定义为“非法集资”行为,首要前提就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那么定义“非法集资”的前提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当然,如果确实被涉及到“非法集资”,但是我们集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我们的项目的正常运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解释》中提到的一样,只要我们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们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我们不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根本都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毕竟我们主观上根本就不具备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动机。
同时,《解释》中还提到一点就是在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况下,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财产;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我们只要不针对项目做大幅度公开宣传,而且我们针对某个特定群体对象来吸收资金,那么这个就是可以规避的,比如就好像之前提到的做高尔夫俱乐部这种类型的,针对我们特定的会员对象来吸收资金,也是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仔细研究《解释》,说起来关于“非法集资”是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但是字里行间又透露着相反的信息,所以我觉得本次《解释》的文件,也不全见得就对我们项目能起到好大的消极作用,风险存在,但是也能合理规避。主要的对于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主要是通过非法集资认定的程序和实体要件来进行,单一的标准不能成为认定非法集资的结论,因此需要综合考量集资行为的各种要素加以论证,真正做到企业对于集资风险的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