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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3-12-03    作者:110网律师
            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条件
  以北京为例,200451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建委、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2004520日以后有关经济适用住 房的购买和再上市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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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价不得超过原价。《通知》实施后,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预购 人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同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 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预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买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欲购房屋的,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 价,即平价转让。
   起始时间从完税时起计。《通知》指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 的起始时间,以交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曰期 为准。
   新购房人须有购房资格。出售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是以 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 资格,超标的部分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管理,不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转售人需要交纳地价款。《通知》明确指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 5年后,上市交易,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交 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低价转让仍享优惠。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 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髙于经济适 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 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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