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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详解之卖房篇
发布日期:2010-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济适用房是以“住满5年”为分割线来收费的,所谓“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或经济适用房房屋的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已购经济适用房业主出售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已经住满5年的房屋,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依据房屋所处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另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价的单价出售,且必须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客户。对出售方来说,可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之后可再次购买其他地方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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