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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辞职,老板不让走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12-02    作者:110网律师
临近年关,很多劳动者因担心春运交通拥挤或急着回家和家人团聚、筹备过年或办喜事等原因,往往都要提前辞职。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讲,临近年关要么意味着将迎来生产、销售的旺季,如礼品企业、水暖企业等等;要么意味着即将面临劳动力短缺的风险,如餐饮行业,商场等等,因此,每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企业总是找各种各样的理由“留人”,有的许诺涨薪、发放高额奖金、代购春节车票;有的威胁扣工资、扣奖金、不办社保转移手续等等。
    应当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即可,且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
    那么怎么辞职才是正确的做法呢?
    首先,应当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辞职的方式有提交辞职报告、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电话辞职等等。应当高度注意的是,员工须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否则你走后很可能被单位反咬一口,说你无故旷工。如当面提交辞职报告的,可以请工友见证、向人事部门索要回执、电话录音等等,如公司拒绝接受辞职报告的,可以EMS快递辞职报告,并保存好底单以及网上查询签收记录,并到邮局盖章,这一系列的工作做好,就再也不怕单位诬赖你无故旷工了。
    其次,应当按公司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正常的工作交接,一方面体现的是你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可以免于企业的索赔。实践中有些员工认为反正都要走人了,工作交接不交接无所谓,须不知,如果因为工作交接不到位,或者工作不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尽量配合企业的工作安排,尽心办理工作交接,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这样30天的期限届满,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如结清工资、出具社保终止单、开具离职证明等,否则员工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给员工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对于工资,法律规定是离职时须一次性全部结清,但据本律师所知,几乎没有企业会这样做,绝大部分企业都是要等到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再发放。虽然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员工而言,如工资数额不是很高的话,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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