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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批准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26条

  办理条件: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2、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批准文件;固定经营场所凭证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3、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文物照片;4、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理由、处理方式;5、省文物鉴定组对文物监管物品的鉴定意见文件;6、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办事流程:由省文化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决定是否受理;由省文物局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由省文物局报省文化厅分管厅长作出审理决定;由受理中心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江西省文化厅文物处(江西省文物局)

  联系方式:626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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