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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益不容侵犯
发布日期:2013-11-28    作者:110网律师
庞某是研判工程技术公司(化名)的董事长,研判经过其十多年的辛苦经营取得了不菲成绩。2011年,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同时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庞某引进了张冰、董明、王戈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任命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在工商部门变更给了三人共计60%的股份。
初期,公司在几位高管的带领下风生水起。企业盈利达到了上千万。2012年后期,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几位高管在公司的发展方向出现了重大分歧。庞某认为企业是自己一手带大的,应该听从自己的安排。其他几位股东却认为既然股份已经变更,大家就应该在企业经营思路方面按照股权比例召开股东会协商解决。庞某一气之下决定收回其他几位股东的股份,可当初白纸黑字明确了股权比例,如今想收回必须要付出一定的回购成本。经几位高管的开会员研究,各方达成了都能接受的协议,其中包括了高管奖金、工资及股本金等内容。并且对协议 的付款条件及逾期付款约定了违约责任。
后庞某以企业实际利润低,所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拒绝支付相关款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委托孟律师进行了维权。要求庞某支付相关款项,经过两轮庭审,法院最终判决研判公司与庞某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股东是企业的投资人,享有表决权,股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经过变更登记的股权受法律保护,非胁迫、欺骗性质的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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