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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侵占财产,获得轻判
发布日期:2013-11-25    作者:刘存权律师

推翻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侵占财产,获得轻判

刑事判决书(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219号

案件简介:
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某厂的厂长之便,采取以“业务费”名义从公司财务多报领少支付以及报领货款后不支付的手法,将公司的178843元业务费及16000元货款据为己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张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律师分析后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未支付的业务费为178843元以及货款16000元实际上是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人的款项,因此明显是不能认定为侵占的。而且公诉机关单独采信公司方的主张,将被害人陈述的“孤证”认定为事实,而否定了被告人供述的事实,对被告人是极度不公平的。另外公司以随意冲减的方式将原本无罪的行为认定为有罪,那么是极度容易发生冤假错案的。本案属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退一步讲,公司支付给被告人张某业务费是按照公司收到的加工费的比率支付的,也是公司愿意支付的业务费,至于客户是否尚未能收到部分款项,也与公司无关。
开平市法院,以(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但认为仍旧构成职务侵占罪,并认为指控被告人侵占财物194843元有误,有部分财物确实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追究的仅为60743元,因此判决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判决后一个月被告人刑满释放。该案通过刘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辩护,推翻了部分认定的侵占数额,使量刑建议足足少了两年,而且取得了判决后一个月就刑满释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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