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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侵占公司财产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邱戈龙律师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一般职工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一般职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就是说对国有公司企业的一般职工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一般职工是利用本人劳务上形成的便利而非法占有基于劳务关系而持有的单位财产,则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利用的是由于工作关系而造成的其他熟悉环境等便利条件而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则应以盗窃、侵占等其他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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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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