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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违约认定产歧义, 法院如何认定和处理
发布日期:2013-11-23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转让协议违约认定产歧义, 法院如何认定和处理


关键词:违约认定标准,逾期履行,责任承担
问题提出: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一方认为对方未按期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 另一方认为其未按约定转移公司资产先构成了违约,自己不应该 再支付转让款,如何认定呢?
案件名称:方某与黄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在履约的过程中,各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出让方亦将应收应付事宜以财务开出的结算凭证为准交付给了受 让方,上述诸多的情形表明,出让方已经按协议履行了转让股权 的义务、受让方亦接受了出让方移交的有关资产并实际开始经营, 因此应当认定受让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
上诉人:方某 
被上诉人:责某
被上诉人:顾某
200731曰,上诉人方某与上海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公 司”)、被上诉人责某签订了股权转让与财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上诉人方某购 买被上诉人责某股权和资产,购买价金为518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与方
协议还约定,有关资产清点手续由双方共同进行,人公司、被上诉人贵 某应当提供资产明细清单,清点应有书面形式,此工作在签约后十五天内完 成,出让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并在约定期内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则 应按资产总额109^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方某作为受让方,应保证在约定期 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如不能支付,则上诉人方某按转让总额承担 10^违约金。
2007312日,人公司另一股东,被上诉人顾某出具书面证明,确认 其作为人公司的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并认可200731日的协议。
协议签订后,上诉人方某委托案外人慈某对人公司进行全面的管理,直 至20077月至8月间。20071113日,上诉人方某委托被上诉人贵某 负责人公司的应收应付事宜,时间从20071113日至1215日止,应 收金额按案外人慈某已确认并由人公司财务开出的结算凭证为准。200830日,人公司填写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及 上诉人方某的个人印幸。
之后被上诉人责某以上诉人方某未支付2007年度末的100万元股权转让 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上诉人某观点:根据转让协议,双方有关的资产清点手续由双方共同进 行,人公司、被上诉人贵某应当提供资产明细清单,清点应有书面形式。资 产的清点交接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在被上诉人贵某、顾某不能提供书面交 接证据的前提下,应该认为其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的转移交接, 构成违约。
被上诉人贵某、顾某观点:其已经完成了公司资产的转移,上诉人方某 未及时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转让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双方签订的协议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 合同系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方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其所提关于贵某未履行相应的资产移交的义务,故其 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采信。
二审法院:系争的股权转让、财产转让协议书中有如下的约定:“有关 资产的清点手续由双方共同进行,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资产明细清单,清点 应有书面形式,此工作在签约后十五天内完成”。因此,被上诉人未按照合 同约定,提供书面的资产明细清单,已经构成了违约。但是在随后的履约 过程中,2007712日,各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 续,々公司的股东由被上诉人变更为上诉人方某;20071113日,上 诉人方某委托被上诉人贵某负责X公司的应收应付事宜,应收金额经其确 认并由人公司财务开出的结算凭证为准;2008430日,人公司填写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及上诉人方某个人印章。 上述诸多的情形表明,被上沂人已经按协议事实上履行了转让股权的义 务、上诉人方某亦显明委派了案外人慈某负责管理八公司证明了其已接 受八公司相关资产的事实并实际经营。因此方某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 权转让款。
律师点评
和其他所有合同一样,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在纠 纷发生时,更易分清责任,更有效进行责任承担,更大限度保护守约方的权 益。通俗地讲,如果没有纠纷发生的可能,那也就没有必要签订合同。在众 多的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方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就是违 反命同,就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 约责任就是因此而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我国,违约一般分 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当中又包括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 迟延履行和拒绝履行。对于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也应当 釆用法定或者约定的手段对受害一方进行救济和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 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可以选择采取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进行救济。
当然,一个行为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既要存在违约的行为,又要 不存在免责的事由。如果债务人是因为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 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 责任。
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案情与判决,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需 要在实务中作出提醒。对于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作出明确、 细致的约定。尽管违约责任是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是基于合同的自由原 则,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个案的背景、双方的谈判、对方当事人的诚信情况 等,对直接关系切身利益的违约责任作出特殊的约定。
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这种自由约定的权利和空间,《合同法》九十三条规 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很多时候,这种约定可以避免当事人 纠缠于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 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的 事由,来确定或者排除将来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在实务中,更重要的是 从细节上约定违约的情形。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的清点交接应采用书 面形式,但是被上诉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忽视了合同这一要求,导致了上 诉人抓住了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中的这一瑕疵,以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清单, 从而导致资产未转移移交为由而拒绝付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上诉 人未提供书面的资产清点交接清单的行为确实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是, 法院通过一系列证据认定,虽然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清单,但是上诉人巳经 实际经营公司,事实上巳经实际接收了资产,从上述事实情况出发,上诉人 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从本案件出发,笔者想略作提醒的是,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 出让方有转让股权的义务,受让方有按约定支付转让金的义务,在一味追 究对方当事人责任的时候,千万要关注自身的相关义务。要按约行事,既 不能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能想当然扩大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当事 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操作,以 避免对方抓住履行过程中小的瑕疵,并以此为借口来达到不履行自己义务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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