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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1、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2、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2)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单位法人代表人有关证件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三)所有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技术培训证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证明;(六)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七)单位几年来业绩 。
办事流程:(一)由规划设计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二)省建设厅进行审查,通过者填报《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三)申报甲级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申报乙、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 38元/套(财综[2002]47号)。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622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