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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如何负担
发布日期:2013-11-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1)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问题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的,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何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何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法,《婚姻法》只作了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是何为必要,《婚姻法》没有作具体说明。根据支付抚育费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所谓“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是何为必要,《婚姻法》没有作用具体说明。根据支付抚育费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所谓“必要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做出综合判断,以保障子女享有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为原则。
(2)确定子女生活费的方式
  在确定负担子女抚育费的问题上,《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人民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确定协议优先原则。
第一、父母协商
  父母协商抚育费问题可以减少冲突缓和矛盾,一般情况下能客观地反映双方的实际能力,有利于协议的执行和子女的身心健康。在理解协议优先原则时应注意:
  协议优先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双方协议时可以就抚养费的负担数额、期限、支付方式等问题自由协商。协议优先原则,必须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下进行,父母协议不得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父母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法院应进行审查,如果协议明显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审查抚养协议是否判决的方式变更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第二、法院判决
  如果父母不能达成抚养费的协议,就应由法院判决确定。法院在受理关于给付的诉讼后,可先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一般而言,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收的20%—3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50%。这里所说的月总收入,是指一个人一个月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总数。如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以及其它补贴等。但保健费、洗理费、卫生费等完全属于职工个人的不应计算在内。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应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子女长期患病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比例。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方法,一般采取两种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这是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一般方式,一般以月、年为支付的时间单位。有固定收入的,但每月有相当收入的,应当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每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另一种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这种方式是按月或年应付的抚育费数额乘以应抚养的年限,计算总数,一次给付完毕。这笔费用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抚养方应为子女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用于子女生活教育之外。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支付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一般情况下,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应区别对待: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子女已经参加劳动,并且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虽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父母有负担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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