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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是否必然导致转让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110网律师
                 延迟行是否必然导致转让合同的解除

关键词:延迟行合同解除
问题提出:一方延迟合同是否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或导致合同被解除?
案件名称:上海X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8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 司、上海0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若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且双方的实际行动都表明对各方的履行 均予认可,因此双方应当各自承担损失,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当 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人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8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0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7月18日,上海人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 司”)为乙方与甲方上海8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司”)、 上海0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双方约定:
人公司通过收购目标公司即上海0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全部股权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必须的全部必备证照,从而获得目 标公司全部权益,8公司、0公司以334.5万元的价格向人公司转让目标公司 100^股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人公司向8公司、0公司支付 全部股权转让款的1070作为定金,该三个工作日期限届满人公司未足额支付 定金的,本协议终止,协商解决或按约承担责任,各方若仍需交易,另行书 面约定。在目标公司校验工作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人公司向8公司、0 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10^作为第二次定金;目标公司全部资产及其他 移交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事项完成后三个工 作日内,人公司应向8公司、0: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40^ (不包括定 金卜目标公司完成经营所需的必备证照、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 记的三个工作日内,人公司应向8公司、0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409^ (不包括定金人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协议相应股权转让款的,8公司、0公 司负责将目标公司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他必备证照通过校验审批, 并于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目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统计登记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其他目标公司所必备证照、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登记及 备案手续,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校验及变更登记备案必要证照、行政许可 事项,两期限均顺延;协议生效后,股权变更登记前,目标公司的全部印鉴、 主要经营管理凭证、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幸、财务专用章、 协议专用章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批文等,详见股权转 让协议附件三〉约定的印鉴和管理证照仍由8公司、0公司执管,但全部印 鉴及经营管理凭证、行证许可资质证书的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会 签制度,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8公司、0公司应当将 全部印鉴、证照、批文移交给人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人公司于2007年7月30日向8公司支付转让款 669,000元,于2008年1月8日支付转让款1,338,000元。
2007年7月25日,人公司代理人全某收到目标公司交付相关文件材料, 同日,人公司代理人责某收到目标公司圓形公幸一枚。
2007年11月2日,8公司、0:公司将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到入公 司名下,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7年11月19日,8公司、0公司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交受理,2008年1月31日变更为入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某、主要负责人责某。2008年3月19曰,厶公司自行完成变 更《税务登记证》。目标公司其他必备证照《放射诊疗许可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上海市统计登记证》的原件,8公司、0:公司移交人公司,
但未予变更。
八公司现诉请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人公司与8公司、0公司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人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退还给8公司、0公司,8公司、0 公司退还人公司股权转让款2,00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007,000元、赔偿 经济损失费1,748,688,85元。
8公司、0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接受8公司、 0:公司移交的东南汽车一辆、清华紫光手提电脑一台、24小时动态心电图机 一台,给付8公司、0:公司股权转让款1,338,000元,并赔偿违约金与滞纳 金 780,388^ 50 元。
各方观点
上诉人々公司观点:1.对方拒绝按期交付目标公司公章并实际经营目标 公司至2008年2月26日属于重大违约;2,对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原对外有 投资、目前还系巨额亏损的文朝公司的股东的事实,以致4公司错误判断收 购目的与风险。3,股权转让协议明文约定,若对方延迟履行证照变更与目标 公司移交义务超过60天就可解除协议。1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支付股权 转让款的条件与时间,在X公司按约完成前两期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对方至 今未继续履行变更证照的义务,已构成单方违约行为。
被上诉人8公司、0公司观点:1.对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便实际入 驻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也按约全部登记至对方名下,目标公司的所有 设施设备、证照证件均已交付该合同目的实际已经实现。1对方认为目标公 司的对外负债直接影响其对收购风险的评估,此与事实不符。对方违约在 先,因此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对自身利益的合法保护,且对方作为违约方,不 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办理移交手续, 且已向对方移交目标公司的主要证照。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4公司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 8公司、0: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目标公司经营所需的必备证照变更 与备案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变更,期限顺延。协议约定2007年9月30 曰是一个不变的时间,但发生特殊原因可以期限顺延。从人公司的两次付款  
时间看,4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但8公司、0公司并 未提出异议,而是希望々公司继续履行。由于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遗失,又重新申请办理,影响8公司、0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 变更。2007年11月2日,8公司、0: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及《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的变更,X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且双方之后仍在继续履行移交手续。八 公司并没有因8公司、0公司变更时间延缓而提出解除协议,相反支付第二 批款项。双方均出现超越约定时间完成事项的情况,但双方均以行为表示认 可,说明双方对各方的履行均予认可。8公司、0公司完成股权转让,4公司 未取得变更后的若干证照,并不影响股权的完整性,也不构成合同根本性违 约,合同应予履行。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看,要完成目标公司相关证照的变 更,是一个互为合作的结果,但双方在合同后期的履行中,彼此互生猜疑, 造成合同履行受阻,双方均有责任,由此引起的损失,双方各自负担。因此, 八公司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以及偿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诉请,法院 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两被上诉人完成证照变更的时间, 同时约定以上诉人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为前提,因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及 时校验及变更登记备案必要证照、行政许可事项的,两期限均顺延。而本案 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至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止,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均在主观上 积极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受阻系因两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证照的变更和 上诉人未能支付最后一期股权转让款。在上诉人和两被上诉人均有履约瑕疵、 目标公司股权已变更至上诉人名下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了绝大部分 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继续履行,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 各自承担损失,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本案又是一个因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而涉及合同解除的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存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而对于各自迟延履行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均以自己的行 为表示了接受,在上述情况下一方是否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首先,根据上诉人的观点,“股权转让协议明文约定,若对方延迟履行证 照变更与目标公司移交义务超过60天就可解除协议”,因此其主张解除合同 的基础并不是行使法定解除权,而是行使约定解除权。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稍作提醒,上诉人在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的时候,出于自身对于证照变更和公司移交的谨慎要求,在合同中规 定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除条款,是值得借鉴的。
其次,虽然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况存在,但是抽 丝剥茧,最后的核心集中在一点上,即上诉人虽然依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 同,但是在整个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其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了被上诉 人的迟延履行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因为执照遗失的特殊原因在2007年 11月2日才完成股权转让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确实属于延迟履 行。但上诉人人公司在当时并没有对于这一延迟履行提出异议,相反不但继 续履行各种移交手续,而且还在2008年1月8曰交付了第二笔转让款,这无 疑是用实际行为接受了对方履行的迟延。上诉人的这种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 表示,表示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诚信的原则和保护交易 的原则,法院不会再支持上诉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可见,即使是发生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解除。 这里也就牵扯到一个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的区别来。无效合同因为其违法性 而属于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无效的客观性还是存在,而合同 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 行使解除权或者疏于行使解除权的,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另外,无效的合同 自始无效,即使巳经开始履行也属于从未有过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是 自解除之日起终止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本案当中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的,这一情形引申出 一个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之间的区别来,合同被撤销的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规 定的,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也有当事人事前约定,还有当时人 事后达成一致。另外,和合同无效一样,被撤销的合同有溯及力,合同自始 无效,而被解除的合同一般无溯及力。通俗地讲,合同解除的目的旨在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特定情况后,该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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