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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

1.地方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但是县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央国家机关的最高领导人,他们的连续任期有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地方人大从宪法和组织法来看,没有这个限制。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的任期都是5年,只有乡级的是3年。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重点掌握省人大、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本级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权(政府首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除外)

3.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重点掌握如何提议案。

常委会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也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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