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试过赔偿达成协议,能够反悔么?
南宁市民李某于2013年2月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被驾驶机动车的谭某从后方追尾,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支付李某的医药费及检查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共计2万余元,上述费用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支付1万元,剩余1万元于1个月内支付。然而,谭某在支付了首期1万元后,就以事故认定显失公平拒绝再向李某支付剩余的1万元。
李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向大成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咨询,对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在看完双方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以及了解本案基本事实后,王义律师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调解协议系自愿签署,内容合法有效,并无显示公平的情形存在,因此,谭某应当履行支付义务。李某可以向谭某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事故双方针对事故赔偿等问题,在平等自愿情况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视为双方对此的认可。如果一方反悔,拒绝履行协议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是在被胁迫、或有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撤销。否则,协议双方都应当依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