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为什么当事人能反悔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法院调解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审判人员不辞辛苦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几经曲折,终于说法当事人坐到一起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当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的法院调解书在送给当事人签收时,当事人却反悔拒签,法院调解书归于无效、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归于无效、法院审判人员的艰辛劳动付诸东流……很多审判人员不自然地会懊恼“在签收法院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的法律规定,笔者当然也是有意见的。
在签收法院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都是法律与司法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其效力应当是可以肯定而没有任何文义理解上的歧义的,归纳起来还是——在签收法院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拒签收法院调解书等于不同意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笔者还是想从法理上进行异议,期待立法能变更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更利于法院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只要是双方完全自愿,协议内容没有违法和侵害当事人之外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个民事协议的效力就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和法院应当确认的,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更是一个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对于法院调解,虽然调解工作是由法院主持,但达成调解协议却是当事人当时完全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行为,法院是不能施加压力和进行胁迫,否则,其效力当然可以否认。那么,既然是当事人自己完全自愿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行为,为什么还要用签收与不签收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法院调解书来区分调解协议的有效与否?难道仅仅因为法院的介入?
于是,我们就不得不开始质疑由法院主持调解的合法性?法院存在胁迫当事人的行为吗?法院对当事人施加了其他压力吗?没有!法院调解的自愿原则是绝不许可法院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左右当事人自己处分民事权益的自由意志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去否定由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应该说,当事人之间自己达成民事协议尚有被胁迫而苦于无证据支持之嫌,法院作为一个中立裁判机构主持达成的民事协议,其效力就更应该得到肯定,否则,法院的中立性和权威如何体现?
对于“在签收法院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这个规定,笔者不想作任何曲解去否定其效力,但至少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希望立法部门能好好研究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困难,作出一定的变通性规定,更助于法院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李剑峰 华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