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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复习: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3-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思考:

A、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法人可以投资各种类型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理解?

B、法人和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

C、公司目前还有没有不能参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类型呢?→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

D、哪些法人不能担当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代表公共利益)、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也有效,章程不约束债权人。)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内担保可能掩盖的是变相撤资行为,损害股东利益

★3、对内担保例外: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高风险行业

★4、对外担保例外:上市公司上市一年内担保额超资产额30%,必须股决议,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同意

★5、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的股东以及关联股东都应当回避,由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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