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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预习笔记: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发布日期:2013-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要点为:

  1.有奖销售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2.请掌握有奖销售的三种手段。

  3.法律禁止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巨额”的标准为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4.有奖募捐、彩票发售不受本条约束。

  【例题·多选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0-1-67)

  A.甲企业将所产袋装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了两天

  B.乙企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5,000元购物券,并规定用购物券购物满1,000元的可再获一次抽奖机会

  C.丙企业规定,销售一台电脑给中间人5%佣金,可不入账

  D.丁企业为清偿债务,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答案】AC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选项A、C可以明显选出。选项A涉及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选项C不入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再来分析选项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是以一次销售活动进行计算的。本题中,第二次抽奖的资格是以第二次销售活动(即购物满1000元)为前提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D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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