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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3-11-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① 天津许云鹤驾车撞人案



20091021日,天津市民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纠纷。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是主动停车,下车搀扶从护栏上摔下来的王秀芝,是助人为乐。事发后,受伤的王秀芝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向法院起诉索赔。
2011616日,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诉。二审期间,一中院以抽签方式确定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送鉴定材料亦经双方认可,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王秀芝腿部伤情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由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述称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遂于201211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许云鹤案事发南京彭宇案之后,在案情方面具有相似性,故又被称为彭宇第二案,引起民间广泛关注。单纯就案件本身的裁判来看,主要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许云鹤的行为引起,这也是该案最大的疑点。需要说明的是,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实与事情的真相即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前者则是具有主观色彩的认识,法律事实只能尽可能地接近真相,却无法重现客观事实。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而社会民众却怀有朴素的真假、善恶观念,将对案件真实探求的责任完全赋加于法院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据案件事实裁判难免会遭致社会公众的质疑。而此际法官应当做好裁判的说理工作。
对此,《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将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这是推行法制、塑造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就该案而言,从公开的判决书内容来看,该案的裁判是合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是有证据可循的。对于社会公众为此而产生的质疑,则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释法方式加以化解,做好心证公开与裁判说理工作,使其了解法院裁判的运作原理,增强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如此,法院方能回答社会民众的质疑,提升社会公众的认同,并承担起法制宣传的作用。
反思本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主要在于该案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助人为乐却要冒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传统的社会道德行为面临着现代社会法制的挑战。如何协调传统社会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挽救日益凸显的道德滑坡成为隐藏在该案背后亟需我们深思的问题。

② 赖昌星走私行贿案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2012518日上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赖昌星未提出上诉。1999年案发后,赖昌星畏罪潜逃至加拿大,后被成功遣返。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亡国外十余年的赖昌星终究还是未能逃脱中国法律的制裁。该案展示了我国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近年来,我国与外国缔结了百余项引渡和司法协助条约,建立双边和多边司法合作机制,通过引渡、遣返等司法合作方式,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赖昌星的成功遣返在一定程度上为追逃犯罪开辟了新的路径。
更为重要的是,该案也见证了十余年来我国刑事法治与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赖昌星逃亡距被遣返前后长达十二年之久,这期间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国际方面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人权保障情况的质疑。在国际司法合作方面,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死刑不引渡”原则。由于在2011年以前,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这就成为遣返赖昌星回国的最大障碍。实际上,这些年来,中国的刑事法治一直在不断地向前推进,2004年我国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1年,修正后的刑法取消了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在内的很多经济犯罪的死刑。这些努力成为赖昌星能够成功遣返回国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赖昌星的成功遣返意味着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保障努力的认同。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正,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等方面都做了重大修改,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努力与决心。
就该案而言,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还包括赖昌星外逃后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按照以往的规定,我国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是不能作出裁决的。外逃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无法归案,其违法所得亦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加以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犯罪的力度。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创建了财产罚没程序,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违法所得的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解决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到案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有助于挽回国家和社会的损失,提升打击犯罪的力度。

③ 吴英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5月至2007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高院重新审判。
20125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曾经的亿万富婆到如今的阶下囚,吴英的命运恰似冰火两重天,令人扼腕叹息之余也给人们留下不尽的深思。单纯就案件事实来看,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如何处刑成为该案法庭辩论以及民众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是民间借贷,并无入罪的必要性。就构成何罪而言,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表述来看,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具备此前提下,行为人还应具有将集资款占为己有的目的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相应的界定。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吴英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该案中吴英集资的对象是否属于公众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而这种事实认定与主观判断的差异恰是导致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观点分歧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死刑的适用问题上,民意与法意也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民间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声音占据压倒性的地位。
反思该案,死刑的存废与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逐步废除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体系,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然而,该案更加令人警醒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民间资本、民间融资的未来之路究竟在何方。一个吴英倒下,是否还会有无数个“吴英”冒出来?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力量之源。对此,我们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杀,制造更多的“吴英”,还是反思制度体系本身的问题,转向引导民间资本的法治化?显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④ 足球系列反腐案

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法院20126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的11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申思等4名前“国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宏
历时3年多的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自20094月前沈阳队球员王鑫被辽宁警方逮捕到延伸案件的依次侦破,从众多案件被提起公诉到谢亚龙、南勇等前足协官员被依法重罚而尘埃落定。如此大规模地使用刑罚手段来治理体育行业,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历史上,不能说是绝后,但肯定是空前的。舆论一般认为,中国此次严惩足球腐败行为,不仅是对饱受诟病的中国足坛的一次强力整治,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国家反腐倡廉的力度正在继续加强。
以上评论固然不错,但情况却决非如此简单。足坛反腐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首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仅仅说是因为低下的竞技水平和糟糕的国际比赛战绩,令许多民众极为不满,通过这种大规模的刑罚处罚,一定程度上或许能暂时满足公众的愤怒心理。但是,如果说是为了迅速提升我国的足球竞技水平的话,单纯靠一、两次运动式的反腐,恐怕有些勉为其难。从此次足坛反腐系列案的审理中所揭露的事实来看,过去几年中,我国足坛的腐败,可谓是触目惊心。涉及人员不仅限于主管官员,还包括裁判以及球员在内;涉案内容从赌球、操纵比赛到贪污、受贿;不仅涉案人数多,而且犯案行为还呈现出经常性、日常化的特征。由此看来,我国足球的腐败,不是偶发性的,而是具有制度性的特征。对这种制度性腐败,如果不从体制上进行脱胎换骨,单靠用刑法惩罚几个人,可能还是无济于事的。这一点,从去年尽管足坛反腐力度极大,但我国足球成绩并未有明显起色的情况来看,就可以窥豹一斑。西方刑法学大儒李斯特有一句名言经常被人提起,“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以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手段治理足球这种并不涉及我们普通人的基本生活的行业活动时,尤其值得我们回味。

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iPad商标归苹果还是唯冠?这场备受关注的苹果有限公司、IP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权属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201272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向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
20098月,IP发展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提出收购唯冠在各国登记注册的所有iPad商标的意愿。后经多次辗转,谈判主体变成IP发展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双方于同年1223日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标的为10iPad商标,其中包括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涉案的2iPad商标,转让对价为3.5万英镑。
20102月,IP发展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之后,苹果公司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变更涉案两个商标权属的注册登记时遭到拒绝。深圳唯冠称,台湾唯冠无权处分深圳唯冠公司商标。
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5月正式诉诸深圳中院。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无法代表深圳唯冠,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两原告诉请。两公司提起上诉。广东高院最终调结此案。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的争执,曾经引起全世界的关注。随着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孰是孰非,已经变的不重要了,而通过和解化解商家纠纷,保护商家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结果,更加引起各界的重视。
本案争议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不可谓利益关系不重大,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而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诉前就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如果其价值发生贬损,不仅对争议的当事人是重大损失,而且会导致所有的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这样的情形实属牵一发而动全身,案件审理不可以掉以轻心。
值得称道的是,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并非简单地就案论案,就法论法,而是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因而认真全面地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中,也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而是坚持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充分听取苹果公司、唯冠公司代表的意见,创造条件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他们的债权人也都满意。
我关注本案,最为看重的有两点:第一,公正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商事纠纷的重要方法。其实,对于利益对立的重大争议,依法作出裁判并不难,但是有时候一裁了之并不能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正调解,当事人各自后退一步,就会使对抗化为合作,不仅解决了纠纷,而且更能够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当然,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而不是通过调解而压制一方保护另一方,须知违法调解压制的总是理直的一方,而获得利益的总是理屈的一方。只有公正调解,才能够达到人们所期待的结果。第二,当事人也应当看到,利益的保护和公司的发展,并不是以邻为壑,睦邻才是根本。在商业竞争中,有的商人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甚至不利己,表现的是短视的、唯利的、贪婪的心态,不论是恶意挑起诉讼,还是在诉讼中恶意中伤,反映的都是这样对私利的追求。而正当的商人,完全懂得经营之道在于和谐,即使商业竞争亦得有道,必须依法进行。即使发生纠纷,也应当求和解,求发展,听得进调解的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在这一点上,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值得称道的,值得各位商家借鉴。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纠纷不难解决,法官也就好当得多。

⑥ 信宜紫金溃坝系列索赔案

历时1年多、涉及1.8万多名灾民切身利益的“9·21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引发的财产损害索赔系列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2012912日,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政府、钱排镇人民政府作为代表,与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根据协议,被告信宜紫金公司将在920日前一次性先行支付赔付金额2.45亿元,由政府统一分配给受损个人和单位后,原告申请撤诉结案。
2010921日发生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宜市法院先后受理“9·21”系列案件2502件,诉讼标的3.4亿元。
信宜市法院分两批对20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分别于20111227日和2012318日全部成功调解结案,22名遇难者家属全额领取了赔偿款1267万多元。之后,法院又集中力量对余下的2400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成立了由院长梁旭有任组长的调解工作组。
整个调解工作历时五个多月,法院每天均安排两场以上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信宜紫金公司先后赔付金额超过3亿元。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
大规模侵权纠纷的诉讼解决,历来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难点。我国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在处理紫金矿业溃坝系列索赔案之类的案件时,仍然存在着捉襟见肘的技术难题:一是受害人人数众多,多为山区村民,信息沟通不便,举证能力普遍较低;二是受损情况不一,受损原因复杂,多因一果,致害方和责任人较多,责任大小和责任分担的认定具有挑战性;三是主要责任人经济实力雄厚,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具有影响力,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难度和阻力很大。
本案中,信宜法院绕过代表人诉讼,化繁为简,采取“分批审理、集中庭审、集中举证、个案结合”的方式,逐一化解了上述技术难题。一是上门立案,方便1.8万名灾民起诉。二是结合受损原因和损害类型,对约2500件案件进行分类分批处理,总体思路是先易后难,先人身后财产,注重轻重缓急。例如,法院先处理尾矿库下方的达垌村5名死者的5件案件,接着处理与石花地水电站有关的涉及双合村17名死者的15件案件,最后再处理涉及公共财产和灾民个人财产损失的2477件案件。三是创新举证和质证方式,把近10吨重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先书面交换证据、固定证据,然后集中庭审、集中质证,依据证据共通原则,认定事实。通过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来实现受害人利益的最大化。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政府以众多灾民的利益代表身份参与了争议的解决过程,并且在同责任人的赔偿谈判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避免了受害灾民与责任人之间力量相差悬殊的一对一谈判,保证了谈判结果的自愿性和公平性。实际上,溃坝事件使信宜市政府在公路、河堤、学校等公共财产上蒙受了巨额损失,因而具有参与谈判的足够动力和动机。信宜法院正是看到了信宜市政府与广大灾民利益的高度一致性,而建议由政府出面与责任人进行一揽子的赔偿谈判,并最终获得了皆大欢喜的处理结果。这种处理方式彰显了信宜法院的司法智慧,对于各地法院处理利益结构与本案相似的大规模纠纷具有强烈的示范价值。

⑦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

20128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张晓军有期徒刑九年。薄谷开来和张晓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查明,2011年下半年,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被害人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言辞威胁薄某某,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害。为此,薄谷开来安排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其家中勤务人员)、同案被告人张晓军邀约并陪同尼尔·伍德到重庆,于20111113日安排尼尔·伍德入住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161605室。当晚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携带毒药陪同其前往尼尔·伍德住处,双方一起饮酒、喝茶。薄谷开来趁尼尔·伍德呕吐后要喝水之机,将毒药倒入其口中,致尼尔·伍德死亡。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宏
对薄谷开来等故意杀人一案,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说,这是一个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的睿智判断。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以故意杀人罪对薄谷开来起诉和定罪,定性准确。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关被告人的作案情况,在审判开始以前,就已经被各种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使得本案充满了神秘色彩,大家都在拭目以待。在这种众目睽睽的形势之下,司法机关选择以故意杀人罪这种处罚最为严厉但又和种种案外传闻无关的普通刑事犯罪对其起诉并结案,无疑是一个聪明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价,避开此前的各种猜测和流言;另一方面,还能保持对被告人进行最严厉谴责的可能。这种定罪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睿智和守法精神。
二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妥当。众所周知,死缓是我国刑法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在刑法评价上,就是死刑,其适用的对象是“罪大但恶不极”,尚有改造可能的罪犯。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薄谷开来因为和他人发生纠纷而邀约同伙,使用氰化物毒杀他人,后果严重,手段恶劣,罪当处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法院同时考虑到,其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等对其有利因素,故对薄谷开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种判决结果,或许会让一些人觉得意外,但仍然是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⑧ 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案

20129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查明,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滥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四项罪名追究刑责。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盘点典型案例,对于王立军案件,更重要的意义并不在于研究他究竟犯了哪些罪行、应当怎样量刑这样的刑法观念,而在于研究他作为一个执法官员,是怎样明知违法犯罪而故意实施这些犯罪,进而破坏法治的。在王立军所犯的四宗罪中,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都是这样的罪行。
作为一个执法官员,特别是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但是,按照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王立军在薄谷开来杀人案件中,出尔反尔,开始为徇私情,明知有重要证据证明犯罪,却指派亲信负责侦查该案,隐瞒重要的录音证据,明知侦查结论违反客观事实却予以认可,甚至将监控录像硬盘交给犯罪嫌疑人处置,以使其免受刑事追诉。继而,由于与嫌疑人产生矛盾不断激化,却又翻云覆雨,要求有关人员重新调取、整理案件证据,交出隐匿的重要证据,最后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王立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授意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这样知法犯法,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个身居高位、权倾一时的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身上,是多么的不可思议!
王立军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一是政法官员特别是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如何形成法律思维,养成遵法、守法的素养,进而成为执法的模范和守法的楷模。如果政法机关的官员都不执法、不守法,甚至戏弄法律,将法律视作儿戏,国家法律还有何尊严?人民的权利还有何保障?可是,王立军之类的官员还在不断被揭露出来,并且没有被揭露出来正在玩弄法律的官员还大有人在。因此必须警醒!二是人民不允许历史倒退。尽管曾经有人说过“文革”每七八年就要搞一次,但人民是不准开历史倒车的。王立军以及跟他有一样思想的人,复辟“文革”只能是短暂的,最终落得叛逃和被押上历史审判台的后果。本案的法院判决书,既是对王立军所犯罪行的裁判,更是对人民不准历史倒退所作出的宣言。

⑨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201212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云南高院审理查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10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13名中国船员,运输大量毒品的犯罪;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4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公民、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宏
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糯康案释放出了这样一个强烈的信号:中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中国政府有责任、有能力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论这种侵害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之外。
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刑法都规定,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可以适用本法,但各国立法者都心知肚明,这种规定,只是一种宣示性规定,其实现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政府的决心和意志,更有赖于该国的综合国力,即是不是有能力将在本国领域之外、侵犯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罪犯抓捕归案、绳之以法。在糯康案中,6名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放置运输毒品、杀害13名中国公民、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罪犯均为外籍人员,长期盘踞在湄公河畔的“金三角”地区,和当地各种势力之间盘根错节,关系极为深厚,因此,要捉拿这样的罪犯到我国,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其困难可想而知。但让人欣慰的是,我国政府不仅将他们悉数捉拿归案,而且依照我国法律,向全世界公开审判。这一举措不仅展现了我国政府的意志和决心,更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综合国力的提升,也使得我国刑法第八条的保护原则规定没有沦为一个空设条款。
“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汉将陈汤在给汉元帝的上奏中的这句话至今让每一个中国人热血沸腾。这句话是对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的最好说明,也是对糯康案审判意义的恰如其分的阐释。

⑩ 西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

原告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以东盛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其在投资东盛科技股票中遭受包括投资差额、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261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盛科技于19961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7712010413日,因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及郭某、张某等15名责任人因虚假陈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这起小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西安中院非常重视,决定调解此案。2012127日,经法院主持,148名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东盛科技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共支付1295.84万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
本案是2012年最大的虚假陈述索赔案,是继东方电子、大庆联谊、杭萧钢构、科龙电器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之后的又一经典案例。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而引发,往往涉及众多受损股东,赔偿数额较大,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影响甚巨,而西安中院处理的东盛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就是这种情况。
对于这起小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西安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本着调解优先、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原则,经过长期细致的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西安中院院长任高潮等院领导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思路,亲自参与制订调解方案,采取了分类处理的方案,逐一确定了148件案件的具体赔偿及补偿数额,一次性调解解决。二是坚持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揭露日时点、系统风险等主要焦点问题积极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适度平衡双方利益,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理性地解决纷争。尤其是本案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三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148位受损股民获得了1295.84万元的赔偿,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偿比例较高的案件。四是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148件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综合平衡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法人股股东等各方的利益,极大地提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增强了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广大投资者心目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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