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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110网律师
 ⑤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滥用职权并贪污受贿近两亿,被称为“房多、钱多、女人多”的“许三多”。2011年5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将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许迈永判处并核准死刑。
   7月19日上午,许迈永被执行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黎 宏

   在我看来,许迈永被处死刑,一方面是其罪有应得,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近年来实施的以高压态势惩治官员腐败的一个体现。在我国现阶段,尽管对官员的腐败案件适用死刑,是否合适,学界存有不同看法,但党和政府以死刑严厉惩治贪官污吏的决心和力度从未动摇。在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取消了十多种犯罪的死刑,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却一个也没有取消。不仅如此,近年来,每年总有一两个相当级别的贪腐高官被判处死刑,就是其体现。
   但是,倚重严刑峻法改变社会一般民众所普遍反映强烈的干部贪腐现象,其效果到底如何,历来就被人们所追问。历史上,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创立了我国封建史上最为完备、最为严厉的反贪制度和刑罚,甚至使用了满门抄斩、株连九族等特殊手段,但最终还是落了个“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夕犯”的空悲切。我国建国以来,自张青山、刘子善之后,尽管死刑高悬,但贪腐现象并未消除。上世纪80年代,广东海丰县原县委书记被判处死刑,曾经轰动一时。进入21世纪之后,尽管我们一连处决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等六名副部以上级别的高官,但似乎很难触动人们内心,大家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这种现象值得人们深思。我们过于注重对贪腐个案的处理,而忽视了对产生贪腐个案环境的治理。许迈永从1995年第一次利用房地产牟利之后,十几年间,一边在腐败,一边被提拔,这种现象绝对不是偶然的。如果目前所存在的人大、纪检、监察等众多的监督部门能够发挥作用,提醒或者制衡他,恐怕他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样的结局。
   多年前,我在研究单位犯罪的时候,所得出的结论是:解决我们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许多不令人满意的问题,主要不是靠聪明的人,而是要借助良好的制度,这也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在一个团体之内,没有好的制度作保障的话,好人也会成为坏人;相反地,有良好的制度作保障的话,坏人也不至于明目张胆地使坏。愿许迈永案能让我们再次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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