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可对房地产执行提出异议?
何种情形下可对房地产执行提出异议?
一、所有权人可以提出异议
1、法院执行的财产,一般必须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
(1) 在案外人持权属登记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比如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向法院提出所有权异议后,按照《物权法》第9条、第28条的规定,法院经过核实则必须解除查封。(2)如果案外人无权属登记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有证据证明其为所有权人的。
2、所有权人提出异议的例外:
(1)当执行程序所要实现的权利具有物上追及性。如抵押权,则不论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时登记在何人名下,执行法院仍有权处置。
(2)是按照《查封规定》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此种情况下,即使案外人主张所有权,也不能被支持。
(3)案外人自己的同意。
二、特殊的债权保护
1、弱智保护原则
也叫消费者保护原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而对消费者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予以特殊的保护。这必须具备下列要件:(1)保护的对象必需是消费者,且为自然人,(2)标的物必须是房地产经营者所开发的商品房。(3)必须是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
2、无过错保护原则
根据最高院《查封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房价款并实际占用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