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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可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可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关键词:抽逃注册资金,解除协议 案件名称:程某诉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口】!))甘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公司法》虽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公 司法》对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三种责任,其一,民事责任,即由抽逃股东返 还和补足出资;其二,行政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7%^以下的罚款;其三,刑事责任,抽逃股东因抽逃出资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被告抽逃出资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抽逃出资和股权转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行为,抽逃出资 的违法行为不必然导致原、被告所签的转让协议无效,两者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律师点评
本案看似比较简单,但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不少,我们一个一个分析。
首先,上诉人是否能因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出的公 司资金与实际情况不符而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 规定,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既没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解除条款,也 没有在事后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因此一方若要单方面解除合同,就要看是 否产生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结合本案来看,就是是否存在被上诉人违 约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从案情来看,法院注意到,被上诉人于 2010430日即向上诉人提交了《资产负债表》,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10512日。在此期间,上诉人完全有 时间和可能,对《资产负债表》以及公司的资产进行核实和清点,但是上诉 人却疏于履行自己在交易中的审慎义务。同时,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并未对《资产负债表》上所载的545 426.01元货币资金做任何描述和规定可见双方是在认可《资产负债表》的前提下,达成合意,进行股权交易的。 因此,该笔款项的存在并不能影响股权转让之合同目的的实现,故股权转让 合同不能被随意解除,应当继续履行。当然,如果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提供 《资产负债表》后,对公司的实际资产进行核实,及时提出异议;又或者,上 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被上诉人保证《资产负债表》 的真实性,如被上诉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与公司实际资产不符,则上诉 人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本案的判决将会是另外一个结果。
其次,本案中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但除了《资产负 债表》外并没有更多地证据证明这一点。且退一步看,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 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在前几个案例中,我们巳经谈到过,目前比较普遍 的审判观点认为,股权转让方的抽逃出资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股权转让合 同无效,或者被解除。
最后,笔者要特别叮嘱股权转让行为中的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对于 转让方是否出资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上的瑕疵一定要作好了解和审查,否则 不但影响到自己的投资,同时还有可能承担更多风险。最新颁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 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因此,作为受让人,决定一次投资,发生一次交易,都应当谨慎 而为。当然,对于上述法条中的“应当知道”如何来认定和界定的问题,还 需要在新的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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