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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3-11-09    作者:孙心远律师
原告沭阳双烨电气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节能灯管买卖业务关系。经原、被告核对,确认截止 2009年7月11日 被告尚欠原告节能灯管款89407.27元。被告于 2009年9月10日 给付30000元,尚欠59407.27元。被告另于 2009年9月10日 、 9月21日 、 9月26日 分别购买原告节能灯管27278.20元、11580元。上述货款合计98265.50元。经原告数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此成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8265.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常州市腾辉电子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常州市腾辉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有52440.28元货款之前没有向被告出具发票,税金我方已经交掉,要求原告抵冲货款。
  被告常州市腾辉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有52440.28元货款之前没有向被告出具发票,税金我方已经交掉,要求原告抵冲货款。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反诉称,2OO9年9月3日,被告与常州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常州市腾辉电子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供应7万只节能灯,交货时间为2OO9年lO月5日,总金额831OOO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履行该合同,2OO9年9月12日即与原告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沭阳双烨电气有限公司向常州市腾辉电子有限公司供应节能灯管4OOOO只,交货曰期为2OO9年9月19日”。但截止2OO9年9月26日,原告仅向被告交货6000只灯管。2OO9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催货,并告知原告该批订货是为履行被告与外贸签订合同所采购的灯管,如不及时交货造成被告延误交货,引起的损失及外商索赔由原告承担。原告收到催货函后,仍未向被告交付剩余的货物。2OO9年12月28日,常州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因被告迟延至2OO9年10月13日交贷,告知被告外商因该批节能灯延期交货,现予退货,并承担往返运费,偿外商商业利润损失15%,同时中止2O1O年2月5日交货的订单。2O1O年1月lO日,被告与常州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向常州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合同总额的15%计12465O元。被告认为此赔偿是因原告迟延交货所致,故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沭阳双烨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2465O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被告2OO9年9月12日订单是要约不是合同,沭商初字第0l11号民事裁定书对订单内容确认为要约。被告 9月12 日发订单没有将其与杰泰公司合同内容告诉原告,我公司对此事不知情,订单约定交货期限是 09年9月19日 ,发催货函是 09年9月29日 ,对反诉原告与杰泰公司之间因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是我公司能预见到的,杰泰公司与反诉原告间的合同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催货函不直接对我公司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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