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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我国境内发行并流通的股票,能否在我国转让交易
发布日期:2013-11-09    作者:110网律师
      未在我国境内发行并流通的股票,能否在我国转让交易


关键词:非境内流通股票,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案件名称:北京X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 据。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本案中,陈某等与北京人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等 股权转让所涉的股票为注册在8群岛的0公司无票面价值的股票,该股票系未经我 国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在境内流通的股票,应属禁止在境内交易。陈 某等与?公司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关于以转让X股票冲 抵双方转让股权价款部分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应认定无效,该部分约定应停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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