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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发布日期:2013-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下面三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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