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朋友金某于2006年11月向我借了15万元用于周转资金,当时约定是每年还3万元及利息,但金某自2010年起就怠于偿还我的借款及利息,我想问这笔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
萍乡 刘某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你债权的最后一笔还款期限应该是在2011年的11月,此后的两年之内就是诉讼时效期间,若过了此期间没向债务人金某主张过权利,你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美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