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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范涉外贸易法律风险的4条建议
发布日期:2013-11-05    作者:陈超明律师
敬启者
作为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团队,预防贵司经营法律风险,促进贵司稳健经营是陈超明律师团队与贵司的共同追求。为了帮助贵司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陈超明律师团队对长期以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发生的大量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结合众多企业的实际情况,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更好地防范涉外贸易法律风险事宜提出以下建议,供贵司参考:  
1、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建议您要认真分析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新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
2、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建议您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FCA或FOB,出口货物宜选用CIF或CIP。
3、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您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4、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建议您一般应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A)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产生。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超明律师团队
      二O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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