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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3-11-01    作者:任济舟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张某想贷款,但不符合银行条件,张某找到一个中介,该中介说可以帮助张某申请银行贷款,但需要张某配合。这个中介想出了一个违法的办法,就是利用张某所有的房产办理虚假的二手房买卖,然后通过二手房买卖申请银行贷款。于是,该中介找到一个假买家钱某,假买家与张某签订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然后以钱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银行批准办下贷款中介扣除各种费用将剩余贷款9万元交给张某。钱某签订的贷款期限是20年。当时,张某、中介和假买家钱某口头约定,张某的房屋继续由张某实际居住,假买家钱某的银行贷款由张某偿还,5年内假买家钱某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张某拿到钱后,按照假买家钱某签订的贷款合同每月按时还款。同时张某也找中介和假买家钱某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中介和假买家钱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找不到中介和假买家钱某。万般无奈,张某只有选择起诉。
办案经历:
张某找到任律师,委托任律师维权。任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直觉就是张某与钱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张某的房屋应该归还张某。
任律师经过庭前调查和仔细研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同时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本案的一个关键是合同无效的证据。起诉前,任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过钱某户籍信息,但钱某已经不住在户籍信息上的地址,中介的情况也差不多,任律师在工商局查到中介的住所地,但中介也不在住所地,中介也找不到了,张某手中又无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买卖是假买卖。
在法院受理后,因张某无假买卖的证据,根据案情需要,任律师申请将贷款的银行和中介均列为第三人,法院批准了任律师的请求,将贷款银行和中介列为第三人。
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就是假买家钱某和中介均未到庭,法院按照钱某户籍地址送达查无此人,中介的情况也一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律师提出公告送达,法院准许公告送达。
第二次开庭,原告张某、任律师、银行代理人均到庭,假买家、钱某和中介经过公告送达均未到庭。
庭审中,任律师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房产证原件、钱某贷款合同原件、张某系争房屋的水电费单据原件,还有更重要的是张某每月偿还银行贷款的原件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都可以证明张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任律师提出,本案的实质就是张某利用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使用银行贷款,虽然名义是钱某贷款实际也是张某本人来偿还,符合《合同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地前提条件,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鉴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系争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告张某名下。至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本案完胜。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则民事法律行为有可能是无效的,产生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表现有欺诈、胁迫等。
《合同法》同时规定了无效合同情形,其中就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张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属于这种情形。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公正、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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