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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赠与财产,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3-10-30    作者:110网律师

婚前父母赠与财产,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咨询】

余律师,您好。我叫刘琳琳,是从事会计工作,收入不是很高。2010年我和我老公杨言经人介绍相识,他是做销售的,每月的收入有五六千,我和我老公开销都比较大,经济方面比较紧张,再加上双方父母都催促着结婚。但我们俩买房有点困难,于是,杨言的爸妈帮我们付了50万的首付款,其余的按揭贷款婚后我们两个共同还贷。2011年2月,我们在开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因家庭观念、生育理念不同,加之性格不合,我和杨言的感情逐渐冷淡,最后,我们俩都决定离婚,但是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这50万元的首付款归谁所有。杨言认为这是他爸妈出资的,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余律师,您帮我解答一下,我坚决认为这是他父母为我们俩结婚买的,按道理说就是送给我们夫妻俩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答疑】

刘小姐,您好,我很乐意帮助解答您的问题。您所提到的问题是我们80、90后的小夫妻经常遇到的事,很多长沙市民也多次向我询问过,在这里我也会详细的为您答疑解惑的,
按照您所说的,您和杨先生是在2011年2月登记结婚的,而杨先生父母为二位购置房屋出资的50万元是在2010年,是在两位登记结婚之前,而且没有明确表示(如书面协议)该5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故该50万元购置房屋出资应该视为杨先生父母对杨先生的个人赠与,属于杨先生的个人财产,并非您所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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