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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无责任能力者。包括:

①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25、26条)

(2)情节轻微无害的。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的,不予处罚。(第27条第2款)

(3)超过处罚时效的。

(4)对于治安管理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达成调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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