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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基本适用规则
发布日期:2013-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23条)

(2)一事不再罚

该规定的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肆意处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有利于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真正实现,通过合法的处罚决定来实现教育、引导和预防的功能。

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往往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从而构成两个以上的处罚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给予其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的罚款。(第24条)

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①前提是 “一事”,即只存在同一违法事实,如果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则可处以多次罚款。

②违反法律规范的数量,无论一事仅违反一个法律规范,还是一事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③“不再罚”之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仅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则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给予一次性处罚(可以既处罚款,同时并处其他种类的处罚),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作出处罚决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则有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只是不得做出两次以上的同类型行政处罚。

④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被处罚后,如果违法行为具备及时纠正条件而不纠正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处罚,如开车不系安全带;如果是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被处罚后不具备即时纠正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处罚,否则就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某段封闭高速公路上的超载车辆。

(3)处罚与刑罚的折抵

一个行为同时被处以行政处罚和刑罚,那么应当将行政处罚折抵相应刑罚(同类相抵),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①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

②罚款折抵罚金。注意,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不能与刑罚中的没收相折抵。(第28条)

(4)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为2年,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注意,法律(法规、规章无权)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治安管理案件的处罚时效为6个月。

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指行为人连续不断地实施多个同类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实施状态。(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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