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问:2009年10月我和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我生活,双方约定婚后所购房产归女儿所有,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现由我和女儿共同使用。今年8月王某拒绝按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请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女儿,前夫王某能否撤销赠与?
答: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与前夫王某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赠与女儿,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前夫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已超过一年,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