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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解结案执行立案前 原告申请冻结存款 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案件调解结案执行立案前 原告申请冻结存款 如何处理?
  案情: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定于2013年10月履行。协议经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案件已作结案处理,并已归档。现原告发现被告有20万元的工程款到其公司帐户,要求被告提前支付,但被告以没到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到法院申请冻结存款。法院如何处理?
分歧:原审办案法官认为案件已经审结,已过了诉讼保全时间;执行法官解释,案件未到期,未执行立案,不能采取执行措施。
结论:应由原办案法官依诉讼保全程序冻结其账户存款。
分析:诉讼程序是广义的概念,不能认为案件审结了,诉讼程序全部结束,如当事人申请再审,虽然原审结案,仍然依据诉讼法办理,诉讼法仍有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法官依法对被告的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没有对被告进行直接强制执行,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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