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谁预交?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规定: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余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须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中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