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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为某特大运输毒品案辩护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孙中伟律师

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为某特大运输毒品案辩护 
10月23日,法律出版社《死刑改判在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作者——孙中伟律师主办的某特大运输毒品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中伟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不认可辩护人提出“动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概念,公诉人认为只要有物理上空间位置的移动即构成运输毒品罪,不需要以具有贩卖、扩散的目的。对此,辩护人引用了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主编的《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一书中提出的“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要求其必须是贩卖行为的一部分,其有助于毒品的扩散。如果吸毒人员将自己用于吸食的毒品从A地带到B地,其也只是“动态的持有”,而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观点;同时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期)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宋国华贩卖毒品案--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一案中,一、二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国华死刑,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无罪徒刑”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量刑辩护部分,孙中伟最后提出,如果要按“推定”这些毒品属于被告人所有,而勉强地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量刑的话,也只应对其判处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较为恰当。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毒品就属于被告人持有,也不能排除这些毒品全部属于被告人自己吸食的辩解及可能性,在牵强、勉强定罪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就低量刑才能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让控辩双方皆能接受。
最后结果如何,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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