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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预习笔记——法产生的根源
发布日期:2013-1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2.法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产生。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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