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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预习笔记——法的价值
发布日期:2013-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预习笔记——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三)法的价值分类

  1.自由

  (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2)自由是人的本性。因此也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法律的一个评价标准。

  2.秩序

  (1)含义

  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理由:

  第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第二,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也要以秩序为基础。

  3.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准则才是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这两个方面的角色:

  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依法治国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1.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

  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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