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预习笔记——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三)法的价值分类
1.自由
(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2)自由是人的本性。因此也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法律的一个评价标准。
2.秩序
(1)含义
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理由:
第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第二,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也要以秩序为基础。
3.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准则才是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这两个方面的角色:
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依法治国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1.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
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