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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是否可约定 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股东之间是否可约定 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问题咨询:   我是一名广告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工作已满两年了,最近正计划和两个朋友张某、刘某一起创业,成立一家广告设计公司。我们经过测算,包括房屋租赁、采购设备、招聘人员等费用,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拟定为20万元,因为我本人刚工作不久,没有多少个人积蓄,拿不出多少钱来,但本人的专业设计能力比较突出,张某、刘某的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经协商,我们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张某、刘某各出资10万元,各占公司35%股权,我以专业技术出资,占公司30%股权,并按此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请问律师,上述方式在法律上可行吗?是否还有其他可行方案?——赵刚

  律师解答:

  赵先生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立注册公司共同进行创业。我国2006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首先就赵先生提出的方案而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劳务形式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也就是说赵先生的出资方式是不合法的,因此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赵先生无法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如果赵先生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且未进行工商登记,仅仅是通过与张某、刘某签订协议约定获得30%股权并进行分红,则赵先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最终各方发生争议时,赵先生只能依据协议向其他两方主张债权,因此本方案对赵先生而言法律风险较大。

  本律师建议赵先生采用如下方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而是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红,因此,赵先生可以象征性以很少现金进行出资,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各方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而是按照35%∶35%∶30%的比例进行分红,这样赵先生既可以成为《公司法》中规定的合法股东,又可以达到按照30%的比例进行分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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