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交易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9日,陈某经人介绍至HS银行购买“稳赚钱”股票挂钩部分保本投资理财产品。同日,陈某分别在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确认函、股票挂钩部分保本投资产品认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等文本上签名。根据陈某签名确认的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陈某的风险类别为三级。陈某签署的确认函记载内容为:陈某确认已收到HS银行有限公司股票挂钩部分保本投资产品条款及细则(以下简称条款及细则),并且已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该条款及细则的所有内容,愿意接受该条款及细则所载之条件与条款,特别是其中限制或免除HS银行有限公司或其分支行责任的条款;陈某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等。陈某确认已收到、细阅及完全理解条款及细则副本、申请表副本、条件清单和资料概述;陈某确认已完全理解此投资产品为非保本的投资产品,故于到期时投资本金可能会发生亏损,该损失可能会非常巨大,并可能不会获得任何收益等。HS银行的客服人员在陈某办理认购手续时,再次向陈某申明认购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条款及确认陈某已收到认购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包括条款及细则、条件清单、资料概述和陈某签署的申请表副本),并对过程进行了录音。此后,陈某在HS银行开立账户,并汇入该账户240 000元。嗣后,HS银行告知陈某,因其购买的股票挂钩部分保本投资产品—“稳赚钱”可自动赎回,曾于2011年9月26日发生“下档触发事件”,即所挂钩的工商银行股票(1398,HK)低于该挂钩股票最初股价之60%。2012年5月18日,HS银行退回陈某投资本金216 000元。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HS银行赔偿陈某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31 800元。
[原告认为]
HS银行在本案中提供的全部证据均系格式条款,现人工添加的内容与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现人工添加的内容证明HS银行并未将涉案理财产品条款及细则的中文版提供给陈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HS银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认为]
陈某系出于投资理财需要而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购买的理财产品亦为虚拟产品,并非消费性产品,因此陈某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赔偿依据,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购买虚拟产品不予适用。
陈某是向HS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而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