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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10-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不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允许当事人私了。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协商赔偿数额的,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如果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从原来的侵权责任变成了合同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协议上的赔偿约定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况,必须按协议履行。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赔偿协议是可以被推翻的,比如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过低,无法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受害人当时急需医疗费用救治的,属于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另外,就当事人当时的医疗常识或者医院诊断无法预测,不能料到将来的巨额医疗费和残疾补偿金,所以一次性了断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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