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债务性质未确定,执行机构在哪些情形下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
发布日期:2013-10-19    作者:张仁藏律师
    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北京知名追债律师团队
负责人:张仁藏(合伙人律师)
业务咨询委托电话:010-5848465313911906926
邮箱:zrclawyer@vip.163.com
网址://www.zjqk110.com/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