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婚前个人债务转化法定情形认定困难的对策
准确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解决婚前个人债务转化法定情形认定困难的关键所在。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求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
1、夫妻债务的认定
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夫妻债务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共同清偿的债务。
认定一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共同性要求,即夫妻只要是为了共同的生活目的所生之债,不论有否经过相对方同意,均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债务,如不能证明系夫妻个人债务,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利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主义良好公德的建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三是婚姻法法理规定,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另一方即使不参与(如在家做家务),一方的生产所得另一方也共同共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赢利了属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亏损了也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有悖立法精神,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债务;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③履行婚后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④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⑤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⑥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⑦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一方婚前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婚后约定的或债务人明知的个人债务、因取得个人特有财产而负债、未经配偶同意的保证债务、个人侵权之债、一方婚后明显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负债等等。
①一方的婚前债务;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⑤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⑥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⑦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婚前个人债务转化的法定情形
(1)生活消费,即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生活消费。《财产分割意见》第18条规定的情形即其显著一例。婚前个人借款购置的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使用等,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所生债务应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债务限定为借款并且要求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私密性,债权人完成其证明责任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如拖欠货款等其他债务用于购置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又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利益必将受到一定损害。故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法定转化情形更为科学合理,虽抽象,但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亦可准确把握。
(2)生产经营,即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一方或是双方的生产经营。用于夫妻双方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应认定为法定转化情形。用于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时,如生产经营的收入归夫妻双方所有,或生产经营的目的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则亦应认定为法定转化情形。
(3)履行法定义务,即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履行婚后产生的法定义务。婚姻家庭中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法定抚养义务和因继承财产而负担的义务。用于履行婚前生产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的生活范围,不应认定为法定转化情形。反之,用于履行婚后生产的法定义务则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应认定为法定转化情形
至于法定转化情形的证明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所作分配并无不当。由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属隐私,一般不易为外人所知,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的困难客观存在,但这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无关,而是与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的转换有关,鉴于待证事实的特殊性,审判实践不宜对此证明责任设定较为苛刻的要求,否则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审判实践还应当把握好证明程度,适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其配偶之间转换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以便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进而正确认定法定转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