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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酒后无证驾车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住中江县X镇X村X社,农民。2002年3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公安局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X村X组,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X镇X村X组,农民,系被害人曾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和光,成都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X镇X村X幢X单元X楼X号,系被害人曾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系徐某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X村X组,农民,系被害人曾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一审):魏东,四川友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审):何世方,四川成都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人民政府宿舍,金堂县X镇人民政府韩滩指挥部职工。

2002年3月1日晚7时许,刘某某与庄某等7人,在金堂县X镇沱园饭店进餐,刘某某饮了少许白酒。饭后,庄某驾牌照为川AT6433奥托车与刘某某一起至金堂县X路一茶楼,庄某将车熄火后未取走车钥匙便离车上茶楼,刘某某独自一人在车上休息。后,庄某在茶楼遇到朋友罗雨(持有准驾C型机动车驾驶证),便托其驾车去另一朋友处拿钱,并告知车钥匙在车上,车上有人(指刘某某)。罗雨驾车与刘某某一起帮庄某取回钱后,将车停回原处,未见庄某,叫刘某钱给庄某,便离开。后,庄某取走钱又上茶楼玩耍,刘某某仍独自留在车上。刘某到胃痛,欲到街上买药,便用留在车上的钥匙将车启动驾驶,行至赵镇X路下段至青平街路口20m处,向平安桥方向倒车时,将在同一方向靠路边行走的曾小苹、徐某甲撞倒,刘某某听到响声后继续倒车至青平街路口,并迅速向复兴街方向行驶,在青平街X路口左转时,又将在道路左边行走的赵德华、史德超、林某撞倒,车撞至墙上熄火,刘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当晚公安干警根据停在现场的肇事车辆,查出此车系庄某所有,便令庄某出肇事人员,庄某通过传呼找到刘某某后,约其在赵镇毗河桥一茶楼等候,随后庄某将此情况告知公安人员,公安干警赶至将刘某某挡获。2002年3月13日,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造成曾小苹死亡,徐某甲、史德超、林某轻伤,赵德华轻微伤,曾小苹被车碰撞形成了致命性颅脑损伤、心肺等脏器损伤,送医院后快速死亡,花去医疗费140元,丧葬费2000元。徐某甲骨盆(右耻骨)骨折,轻伤,十级伤残,住院治疗33天,恢复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2946.7元,法医鉴定费2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30元,护理费638.22元。史德超左胸软组织损伤,左耻骨骨折,轻伤,住院治疗30天,恢复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4374.9元,护理费580.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00元,衣服损失1080元。赵德华脑震荡,左肘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2天,恢复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1906.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20元,护理费232.08元。林某左第8、第10胁骨骨折,轻伤,住院治疗11天,恢复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2746.80元,再医费1000元,护理费212.7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10元,财物损失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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