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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我可以稳赚不赔高枕无忧吗?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张赛男律师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一些理财或者咨询公司常常以签订保底条款或者保证最低盈利条款为诱饵让犹豫不决的潜在客户放心地与之签订合同,由其对受托人的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权等金融产品的交易。而投资是有风险的,尽管这些公司号称拥有上百万上千万的注册资金、多么专业的理财顾问、多么训练有素的理财团队,但最终往往无法避免亏损结果,结算的时候,又以各种理由推托理财合同中承诺的保底资金返还义务或最低盈利支付义务,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那么法院会不会支持投资人要求的返还保底资金甚至支付最低盈利的请求呢?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此类主体一般指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客户资产管理资质的金融机构,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无效。因此,此类案件中涉及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或理财公司因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其作为受托人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也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那么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了,与委托人利益相关的保底条款是否能够获得支持呢?对于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自然得不到支持;但对于民间机构委托理财,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多以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的责任承担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而认定无效。
因此,出于招揽客户的需要,理财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信誓旦旦承诺保底或最低回报,但不可避免亏损时,无论其是否否认保底条款的效力,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保底条款。那么除了在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受托人需退还理财管理费用外,对于实际亏损的金额,也只能由双方根据过错原则分担。所以,提醒广大投资者,没有无风险的投资,勿因保底的心理安慰而疏于谨慎考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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