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无条件办理人事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上述条文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其法定义务。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时,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拖欠用人单位有关款项时,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未结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务关系为抗辩而拒绝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该项义务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无条件的切实履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是平等之间的民事主体关系,劳动者一方处于绝对弱势,因此国家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都是更倾向于劳动者一方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无条件的切实履行,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
二、该项义务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偿付经济损失等义务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付相关款项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根据法学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物权请求权应先于债权请求权予以实现。另外,用人单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双方所负义务必须属于同一性质,能够进行对待给付。以上两种义务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无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无条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抗辩。
作者:范成帅律师